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地理标志品牌文化节相关活动,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价值,促进地理标志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品牌文化节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地理标志品牌文化节相关职务、地理标志相关(基地、品牌)等荣誉证书和牌匾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基本原则
荣誉证书和牌匾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相关职务和地理标志产业的真实性、和权威性,维护消费者和地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申请注册管理
第四条 颁发主体
地理标志品牌文化节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 地标节孵化器(雄安)有限公司、地标节(广州)产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标公司”为颁发主体,负责地理标志相关职务证书和牌匾的审核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条件
申请地标节相关职务荣誉证书和地理标志(产品)牌匾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地标节相关职务申请人,应无犯罪记录和重大负面影响有公益心自然人,年龄18岁至75岁;
2、地理标志(产品)牌匾申请机构,已依法注册为地理标志商标或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品品质符合国际相关标准,具有地域特色和良好声誉;生产企业具备合法资质,近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六条 申请程序
1、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地标节官方指定网络入口在线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资格审查:组委会地标公司对申请人资质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3、公示公告: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组委会官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4、签订协议:公示无异议后,组委会地标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地理标志品牌文化节荣誉证书或牌匾使用协议》,颁发荣誉证书或牌匾录入地标节证书查询系统。
第七条 证书期限
证书牌匾期限一般为3年,期满后可申请续期。续期需提前30日向组委会地标公司提交申请,经审核通过后重新签订协议。
第八条 证书与牌匾管理
荣誉证书与牌匾样式由组委会地标公司统一设计,标注“地理标志品牌文化节推广大使”“地理标志品牌文化节推荐品牌”等字样及颁发年份;荣誉证书人和牌匾企业应妥善保管证书与牌匾,不得擅自转让或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第九条 使用范围
1、荣誉证书可以在个人或企业活动中进行身份宣传,但不得超出证书使用范围;
2、牌匾(企业)可在产品包装、宣传资料、官方网站等合法渠道使用地理标志品牌文化节标识及牌匾内容,但不得超出牌匾使用范围。
第十条 相关义务权益
1、荣誉证书和牌匾应按时缴纳认证管理及服务费,积极义务参与或发起地标节相关活动;
2、有权向地标节地标公司提出建设性发展建议以及年度述职报告与产业发展情况报告;
3、有权承办地标节相关活动并享受地标节带来的相关利益和荣誉地位。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监督机制
组委会地标公司建立证书牌匾监督机制,定期对荣誉证书人和牌匾企业(基地)进行抽查,重点检查证书人依法状况和企业产品质量、标识使用等情况。
第十二条 违规处理
1、荣誉证书人与牌匾企业(基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组委会地标公司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取消证书或牌匾等处理;
2、证书人被入刑的、牌匾企业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重大负面舆情的,组委会地标公司应立即撤销其荣誉证书或牌匾资格,并收回证书或牌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地理标志品牌文化节组委会和地标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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